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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副食品批发、零售业务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甲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副食品批发、零售业务经济法基础综合题模拟试题及答案(39)
甲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副食品批发、零售业务。2013年11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向枣农收购一批红枣.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30000元。该批红枣一部分用于销售,一部分无偿赚送关联企业,一部分用于职工个人消费。
(2)销售烟酒商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095000元.另收取食品袋价款2340元。
(3)将一批自制糕点作为职工福利,成本7020元。
(4)出租店铺取得租金收入50000元,支付招租费用3000元,管理人员工资5000元。
已知: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利润率为10%,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商店收购红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处理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于职工个人消费部分的允许抵扣
B.用于销售部分的允许抵扣
C.全部不允许抵扣
D.用于无偿赠送关联企业部分的允许抵扣
2.甲商店销售烟酒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4095000+2340/(1+17%)] x17%=696490(元)
B.4095000/(1+17%)x 17%= 595000(元)
C.4095000 x 17%= 696150(元)
D.(4095000+2340)/(1+17%)x 17%=595340(元)
3.甲商店自制糕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7020 x(1+10%)/(1+17%)x 17%=1122(元)
B.7020/(1+17%)x 17%=1020(元)
C.7020 x( 1+10%)x17%=1312.74(元)
D.7020 x 17%=1193.4(元)
4.出租商铺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是()。
A.(50000-5000) x5%=2250(元)
B.(50000-3000)x5%=2350(元)
C.(50000-5000-3000) x 5%=2100(元)
D.50000 x 5%=2500(元)
国营副食品零售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副食品零售企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经营蔬菜、肉、禽、蛋、鱼,副食调料和烟、酒、糖、茶等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努力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对支持生产,活跃市场,繁荣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条副食品零售企业,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正确执行政策,扩大购销业务,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经营搞活,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为国家提供建设资金。第三条副食品零售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人,必须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必须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为四化多作贡献。第四条副食品零售企业,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第五条社会主义零售企业的经营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办好副食品零售企业的主要标准是: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第二章机构设置、经营范围和管理体制第六条副食品零售企业的网点设置,要坚持便利群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实行大、中、小相结合,以中小为主;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以综合经营为主。大中城市,要在商业繁华区设置大型菜市场或副食品商店,以品种齐全为特色;并设置专业肉店、鱼店、熟肉食品店、酱菜店和糕点、糖果、烟酒店等,以经营精细为特色。在居民区要设置小型商店,便利群众购买。第七条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特点、群众的需要和上级的分工,制定《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有的要以经营蔬菜、肉禽蛋鱼、豆制品、油盐酱醋为主,适当兼营其它;有的要以经营糖果、糕点、罐头、水果、烟酒为主,适当兼营其它。第八条企业有职工三十人以上,年销售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独立核算企业所属的自然门点和柜、组,应实行简易经济核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按照上级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
(二)有权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选择多种渠道采购商品,确定经营方式和服务项目。(三)有权使用国家核给的自有资金和处置固定资产,向银行开户,进行贷款。有权按照规定提留、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资金。有权开支商品流通费用。除上级公司有组织地调整资金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和挪用商店的商品、物资、财产和资金,以及向商店摊派和转嫁费用。
(四)有权按照上级规定的作价办法,对蔬菜和其它鲜活商品分等订价和削价处理。(五)有权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和劳动计划范围内,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招工政策招收职工,招用临时工,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无偿借调职工。第九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二)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及时足额上缴利润和税金。
(三)认真研究市场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扩大商品流通,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
(四)及时反映消费者意见,促进生产部门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五)保证国家商品、财产、资金的完整。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关心职工生活。第三章进货管理第十条副食品零售企业,要配合生产单位、批发企业掌握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生产队、工厂、批发企业反映消费者的需要,不断增加新品种,满足群众的需要。第十一条蔬菜商品的生产安排和收购,由批发企业负责。但副食品零售企业,要按照上级公司的统一安排,进行店、队挂钩;并指定一名副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密切与生产队联系,反映地区特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协助生产队安排好种植和上市计划。凡是按照双方衔接的计划和产销合同种植的蔬菜,在符合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批发和零售企业,不得拒收。有国家设立批发市场的地区,副食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国家牌价或规定的价格幅度同生产队直接进行成交。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保证,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责赔偿或交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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